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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总结报告(优质13篇)

小编:GZ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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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1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2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1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1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1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10.3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油库内禁止烟火。

2.油库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准有跑、冒、滴、漏油的现象。

3.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

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油的保管贮存安全规定。

6.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并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1.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方可进行操作,操作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章制度。

2.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如发现管道阀门漏气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得放任自流,不问不管,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锅炉房内严禁会客,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4.按要求做好水处理和排污工作,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烘、烤衣物,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5.锅炉内不准会客。认真做好当班记录,详细记录本班运转情况。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熟练操作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器材完好无损。

2.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设备使用后做到立即切断电源,清洁机器,确保可靠安全。

3.在烹调时要谨慎操作,防止锅内油外溅,保持炉灶前清洁。

4.对食堂用火人员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各小组的食品卫生,消防管理,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赏罚分明,记录备案。

1.本办法由浙江大学饮食服务公司滨江分公司负责解释,保卫处、总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关消防安全管理

为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搞好局机关院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大院消防安全工作在主管局长统一领导下,成立局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法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各住户户主分别为防火责任人。

2、机关大院职工、家属人人有责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灾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3、机关大院严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鞭炮(春节应在指定地点燃放),违者予以罚款。

4、严禁在办公室和要害、重点防火部位及宿舍阳台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严禁在机关院内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木工房、机要文书档案室吸烟、用火。其周边安全距离内和院内住宅阳台上禁止燃烧垃圾和熏鱼肉。

6、烟头不准乱丢,室内废纸、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7、各住户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气关、封火、封灶;严禁液化气灶和煤灶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

作业。

9、凡办公楼区、基建、维修场所生产、生活临时用火,应事先申请,填写《临时作业动火申请表》,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发给《临时作业动火许可证》后,方能用火,并加强用火管理。

10、爱护消防器材。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器材供灭火专用,严禁擅自挪动;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堆放物品。

11、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分别给予没收物资、通报批评和罚款处理;造成损失或损失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为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搞好我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我局消防安全工作由主管局长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局法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住户户主分别为防火责任人。

2、我局职工、家属人人有责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发现火灾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及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3、我局院内严禁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鞭炮(春节应在指定地点燃放),违者予以罚款,一次两百,以此累计。

4、严禁在办公室和要害、重点防火部位及宿舍阳台上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5、严禁在我局院内仓库、档案室吸烟、用火。其周边安全距离内和院内住宅阳台上禁止燃烧垃圾点火。

6、烟头不准乱丢,室内废纸、木屑等易燃物要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7、各住户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气关、封火、封灶;严禁液化气灶和煤灶在一个房间内同时使用。

8、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壶和乱接电源,凡院内电器设备、线路维修,必须报局办公室,安排持证电工作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林业局机关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机关办公楼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安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局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站所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四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防火、报警、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五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职工的集中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主要有下列内容:有关消防知识、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会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知识,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等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培训的主要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岗位人员。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处室站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办公室、各岗位、库房、车库使用人就是本办公室、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监督;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管理人职责: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后应立即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四章 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机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处室站所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如出现消防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发现火情后,当值网吧管理员首先引导网吧内的客人进行疏散,要迅速用网吧内的消防器材力争把火控制、扑灭在初期阶段。

二、当值的网吧管理员立即通知网吧业主,尽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当值网吧管理员视火情迅速拨打“119”报警求救。

四、火情发生后,按照灭火预案,当值网吧管理员要马上通知网吧业主,尽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当值网吧管理员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楼层,然后,再根据火情扩大附近区域,逐区域的通知。

五、当值网吧管理员应正确引导网吧内的人员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确逃离姿势,其余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以及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六、为更好的应付紧急情况,当值网吧管理员应听从并协助消防工作人员的现场指挥。

七、当值网吧管理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危难面前最后一个离开的思想准备,根据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挥的指令,对需要抢回的设备,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八、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网吧遂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九、消防设施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完全,安全通道畅通。

十、严格检查上网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十一、上网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网吧。

十二、定期对工作人员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月坛大厦办公区内各单位。

第三条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办公内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落实消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月坛大厦内任何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维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组织月坛大厦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库(机)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确定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

(五)负责建立健全月坛大厦消防档案。

(一)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月坛大厦保卫人员和楼层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将巡查、检查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一)自觉维护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对安全疏散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变更建筑消防设施;。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四)动火期间,动火单位应当派专人到现场监护;。

(五)动火后,总经办要督促动火项目负责人检查现场,清除残火,防止复燃;。

(一)月坛大厦的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体负责;。

(三)禁止擅自变动用电线路和电气设施;。

(四)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五)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久时,要关闭所用电器的电源开关,防止引起电气火灾。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办公楼;。

(二)禁止在大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三)禁止乱扔烟蒂。

(一)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人员以月坛大厦保卫人员为主组成;。

(二)义务消防队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专业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总经办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在公共场所、机房、电气设备专用房间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对逾期不落实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十八条发现火警要立即向月坛大厦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电话:119)报警。

第十九条起火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势蔓延。

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营运车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定三级防火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是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车辆承包者是三级责任人。

二、营运车辆要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安全锤:28人(含28人)以下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4公斤灭火器,不少于2个安全锤;28人以上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8公斤灭火器,不少于4个安全锤。

三、灭火器及安全锤必须有固定架并放于适当位置,位置要醒目,便于取用,在发生火情时旅客和司乘人员能及时使用。

四、营运车辆承包者或司乘人员是车辆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车辆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定期进行年检、打压等。

五、司乘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要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六、营运车辆内禁止旅客吸烟,车辆在发生故障时不准使用明火。

七、因车辆灭火器配备不足或灭火器失效,以及发生火情司乘人员逃离,不组织施救,或其它因司乘人员自身问题导致车辆火情扩大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林业局机关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险隐患,保障机关办公楼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安委会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局的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站所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通过张贴消防图画、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防火、报警、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五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单位职工的集中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主要有下列内容:有关消防知识、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会报警、扑救初期火灾、自救逃生知识,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等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培训的主要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岗位人员。

第六条、各处室站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办公室、各岗位、库房、车库使用人就是本办公室、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监督;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管理人职责: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机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处室站所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如出现消防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

发包单位:中交一航局二公司苍南霞关渔港项目经理部(甲方)承包单位: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确保施工生产消防安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对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负其则,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建立防火管理机构,乙方负责人为第一防火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的全面防火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员,并向甲方备案。

二、乙方在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未经教育的单位,甲方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

三、甲方要向乙方详细介绍公司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乙方人员要服从甲方和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章处罚。

四、甲方要向乙方提供生产、生活场所,绘制临时建筑物平面的布置图,临时建筑物的建筑材料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

五、乙方从事电工、电气焊工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禁火区域动火要向甲方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火审批,严禁违章动火。发生违章动火行为,视情节给予处罚。

六、乙方用火、用电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导线、电器设备。因生产施工需要应向甲方施工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甲方负责派人按装。严禁使用电炉子及电褥子,生产、生活用火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火灭。

七、乙方冬季严禁用电炉子取暖,要使用符合要求的取暖设施,制定防火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严禁私自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八、乙方不准违章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夏季高温季节要对氧气、乙炔气进行遮阳降温,氧气、乙炔气存放要保持安全距离。

九、乙方对责任区域的防火工作,应定期组织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生产施工的消防安全。

十、乙方要执行甲方消防安全控制目标,各项防火目标要达标,火灾事故起数为0。

十一、因乙方的责任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烧毁物品、人员伤亡或扑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

十二、乙方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施工区域面积的大小或火灾的危险程度配置水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确保灭火有效。

十三、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中有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违章作业或存在火险隐患,经指出不积极配合消除火险隐患时,视情节给予处罚。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乙方在施工生产中发现甲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向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向甲方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甲方故意拖延不整改,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产合同终止,同时废除。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店上应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会议主要的内容应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随时组织召开专题性会议。

二、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下发有关部门并存档。

三、会议议程主要有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本店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火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门店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

二、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消除解决。

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8、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9、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制度规定了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奖惩办法及有关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热电厂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2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同步实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3.3依据《消防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体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3.4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5项目部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主要施工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决策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

3.6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建立三级防火安全体制(一级项目部,二级部门,三级班组,)。

3.7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施工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8项目经理部应设立或确定专职防火管理人员。各施工部门应确定兼职防火管理人员。

3.9综合办公室行使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权力。

3.10火灾信息,情报资料,统计与发布,由质安处负责。

3.11各施工部门或个人,应依照《消防法》有关法规,认真对本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1火灾预防。

4.1.1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4.1.2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4.1.3对消防组织应及时进行调整整顿,并定期演练。

4.1.4各部门每年应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4.1.5质安处对各部门负责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目标考评。

4.1.6项目部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由质安处制定。各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和本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1.7各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原则,每年对“防火重点部位”确定一次,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器材、措施”三落实。本部门管理或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考试合格上岗。

4.1.8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公共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标志。

4.1.9在施工现场、办公、库房、生活区、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区域内动用明火,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4.1.10各部门在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内,依据消防法规,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1.11在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主要区域内及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1.12生活、办公、施工现场、库区内影响防火安全的可燃物,各管理部门应定期及时清理干净,并堆放在安全地点。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施和乱接乱拉电源。

畅通,器材周围无障碍。

4.1.14组织新入厂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的安全监督。

4.1.1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领用、退库和使用,各施工部门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4.1.16进入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工作区域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应穿戴丝绸及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子。

4.1.17易燃易爆设备,压力容器具、柜、瓶、管道、蒸压釜、泄压限压防爆装置,应选用国家定型产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调试、校验、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切实做到防爆装置灵敏有效。防止产生超压、超温、超量现象,保障设备器具安全运行和使用。按规定要求需办理资质或许可证件的,应核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期内,设备人员证件资质应有效、相符。

4.1.18机械设备安装完,保温作业前,施工部门应将设备机件管道上的可燃易燃物质清理干净。

4.1.19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部位等“防火重点部位”时,应戴防火罩和熄火后装卸物资。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应符合运输管理制度要求,并应办理有关许可证件及采取有效的导除静电措施和安全运输措施。

4.1.20电火焊作业,各主管部门应制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时应人人遵守。

4.1.21各部门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确保车辆和物资安全。

4.2防火检查。

4.2.1项目经理部每年应对施工现场进行2至4次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安全检查结合各安全大检查同时进行。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4.2.2防火重点部位质安处每月检查一次,施工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应每日应巡查一次。

4.2.3在防火安全检查时,被检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并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2.4各级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预防措施为主,同时对消防设施器材、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施工现场等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并应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防火安全检查记录”中。

4.2.5各级在防火安全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和复查。发现火险隐患时,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由所属部门负责整改,重大火险隐患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整改。

4.2.6质安处发现有违章现象或行为,可能因其导致发生火灾危险时,有权责令违章部门或个人改正。在紧急情况下,质安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消防设施器材。

4.3.1消防器材应由专业人员购置,购置产品应为公安部审批的定点生产厂家的注册合格产品。

4.3.2综合办公室专业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保养。

4.3.3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各施工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建立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配备登记表”。

4.3.4综合办公室应对对消防器材的购置使用报废给予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

4.3.5消防器材、消防设备、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在非灭火情况下确因生产需要动用,应报经综合办公室审批。

4.4火警、火灾事故。

各部门发生火警、火灾时,首先发现人员应当迅速报警,并组织最近人员和利用附近器材进行扑救。按照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文件精神,对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

组长:

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

联络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组长沟通确定,联络人负责具体会议事项。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取得审查和验收合格文书后,5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文书移交消防大队一份存档,确保消防救援大队能够随时查阅工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具体工作的开展由联络人具体实施,其他成员配合。

联络人负责对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及时通报相关成员。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是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

二是将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纳入到年度勘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

三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是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三是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筑工程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 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三)火源管理制度;

(四)电源管理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

(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

(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人员消防职责: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二)单位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三)保卫处、科、股长管理职责;

(四)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五)专职消-防-队长、指导员职责;

(六)专职消-防-队员职责;

(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八)车间、库房、科(室)负责人防火管理职责;

(九)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十)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级公司每年至少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各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部门、仓库对防火责任区每周应不少于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每天班前和班后应当对所属机台、库房和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巡逻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逐条登记存档,并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集体)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一般火险隐患和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率应分别达到90%和100%。火险隐患整改要落实计划、落实资金、落实负责人,并规定整改时限。

第四章建筑防火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仓库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工厂、仓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和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第十八条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厂区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不小于4 米,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4米,不得在道 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米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六包。

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 20000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应小于 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米2,堆高不宜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米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第五章电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十四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发酵房照明灯具应安装在墙壁四周。香精、油料库必须安装防爆灯。贮丝、烘支房和各库房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 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并有断电指示灯。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二十六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的规定。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 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 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源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 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第二十九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护良好。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厂区、库区禁止流动吸烟。吸烟室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室内要通风良好。吸烟室周围3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吸烟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区、库房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动火必须向保卫处、科(股)申请办理临时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 内的暖气包、管、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 房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三十六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香精、酒类等易燃物。香精、酒类等易燃液体不得与卷烟原辅材料、成品混同储存。

第三十七条发酵房、真空回潮、复烤机要严格控制温度。复烤机房排气管周围剩余烟叶,每周清扫不少于一次。各种纸箱、盒应使用蒸汽或电烘烤,严禁使用火墙等明火烘烤。烟叶堆垛应定期检查,防止炭化自燃。

第三十八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堆垛。在库区作业的电瓶车、铲车、吊车等必须安装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三十九条厂区、仓库、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厂房、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防供水不足的'厂区、库区必须修建消防池、水井或水塔,确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一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20米内不准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四十二条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防晒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四十三条消防装备、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换并挂牌管理,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地处寒区的企业,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经费,应优先给予保证。各单位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进行一次消防经费预结算。消防经费不得擅自挪用。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单位(集体)表彰、奖励条件:

(一)单位领导和全体职工重视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防火组织机构健全,防火措施落实,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完善,保证扑救火灾的需要。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县级以下企业(含县级)不得评为烟草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先进单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省级公司不得评为总公司先进单位。

个人表彰、奖励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异,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

(三)发现和消除隐患,表现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商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全国人大会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商业仓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商业仓库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仓库贮存着大量商品,是防火重点单位,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商业部门各级专业公司(站),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有一名经理专职负责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反映到公司(站),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整改。如对已经发现的火险隐患,熟视无睹,对防火工作指挥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应当追究主管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主任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并确定一名副主任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小型仓库也应有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级商业仓库根据仓库大小,相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离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或者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的重点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积极做好联防工作,支持联防活动。

第七条 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班组、岗位责任人三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和文件,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防范措施。

4.对职工进行商品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新职工、临时工要做好上岗位前的防火安全教育。

5.组织专职、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训练、消防演习,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6.组织职工和警消人员进行护库值班、值宿、夜间巡逻检查。仓库领导必须按规定参加值班、值宿。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负责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必须负责本责任区范围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做好火电源管理,清除废纸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火警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三章 宣 传 教 育

第八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结合政治思想工作,采用各种形式,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外来人员也应对他们进行安全宣传,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

(三)有关消防业务商品知识。

(四)消防安全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九条 各级仓库,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章 火 源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商业仓库,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如确需动用明火,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 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火灭人离。对各种防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三条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 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留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布包商品,更要严格检查,如有可疑应另外存放,进行观察。

第五章 电 源 管 理

第十五条 仓库生产、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按照设计规范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 库房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五十厘米以上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每年至少对电线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也要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60瓦以上的灯泡、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第十九条 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分闸,开关箱应设在库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六章 储 存 管 理

第二十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没有分开的老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作出规划,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商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库、分区、分类、分堆储存。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两米。中、小型仓库库房要根据实际情况留足防火通道,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易燃和可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有防止溅出火花的安全装置,不准在库区内存放汽、柴油,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少量用油,应存放在远离库房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四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纸、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大杂院”仓库,应由当地商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六条 仓库保管人员、警消人员,必须保证政治质量,身体健康,先审后用。外来临时人员如在库房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不准住人。库区不准违章搭建货棚。

第七章 设 施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消防通讯、报警、避雷设备。同时还要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九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定人、定期检查,进行维修、换药,严禁挪用。消防设备周围,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商业仓库购置、更换、扩建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费用可按现行财务制度,分别从更新改造资金、利润留成和商品流通费用中支付。

第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的重点是火源、电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建立档案,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仓库必须坚持每日防火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班(组)长、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章 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抢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五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经营责任制、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对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条例和制度肇成事故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栽,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商业部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各级商业通用仓库。石油、化工、冷藏等仓库除执行本系统有关规定外,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各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应把消防工作列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应逐级落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助总以上领导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等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六)领导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确定事故财产损失。

第八条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工作与部门的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五)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措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出现火情时带领员工进行灭火;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警事故。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它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违章作业;

(二)有权拒绝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作业或违反规定的指挥、安。

全;

(三)有责任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

(四)积极参加消防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想办法处理,并立即报告本部门经。

理及公司领导;

(六)当公司发生火灾等险情时,应积极投入抢险。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消。

防法规;

(二)监督检查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

善消防设施;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技能训练;

(六)积极参与制定灭火方案,组织义务消防对及公司员工扑救火灾;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委外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公司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

上说明,并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下列范围地段是消防重点地段,应严格禁止烟火:

(一)配电房;

(二)仓库;

(四)生产部设备操作室。

第十三条安全员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地段,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严禁下列行为:

(一)阻塞疏散通道;

(二)阻塞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销毁实行严格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一旦发生火灾,各级领导和义务消防人员应立即行动起来,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阻拦报警,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火灾扑灭后,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第十九条安全员每天不定期巡查公司各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情况,各部门的义务消防员也应不定期检查各重点区域的防火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排除火灾危险。

第二十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一)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员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安全员每月定期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并建立灭火器档案,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变压器、配电柜、计算机应布置在单独的空间内,与其它房间用耐火实体墙分隔,保持通风良好,并定期检查各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电动机的检查维护,防止电动机发生短路、过载、失压、高温等不安全因素,电动机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四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开关应安装在不燃材料基座上,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五条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可能遇到碰撞的场所或移动的灯具都应有金属网罩保护。

第六章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发电机房、油罐区、仓库等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二十七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应加强通风,且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严禁烟火,禁止一切火种进入,开启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非铁器工具。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安全员将开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人事行政部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防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三)违章关闭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的。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或涉及全厂总体规划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领导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停产。

第三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是不脱产的消防队伍,队员在工作上接受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在消防业务上接受消防领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义务消防员由保安员及部门两名员工组成,队长为安全员。

第三十四条义务消防员对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消防设施有监督建议权,可以向本部门经理汇报。

第三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员对公司及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作业,义务消防员有权强行制止。

第三十七条义务消防员发现本公司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扑火、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

第三十八条义务消防员每季度集中一天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

第三十九条公司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记录备案。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公司和各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条公司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