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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通用9篇)

小编: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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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一

今年以来,按局党委的要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全体人员积极参加到学习讨论活动中,每个人都写了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同时,注重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婚姻登记是一项法规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系统的深入学习婚姻登记有关的法律法规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学习,才能全面了解《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知识,从而提高为民服务,脚踏实地的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5月26日,婚姻登记处接受了国家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以及省厅、市等领导的检查,受到了领导的好评。

根据《省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根据我们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该方案总体目标,将1990年至20xx年婚姻登记信息约为6000对/年,共计约8万多对,严格按照省厅规定的时间表,争取在20xx年底前完成199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信息补录工作。目前按照该方案正在抓紧补录之中。

今年截止10月15日,全市已办理结婚登记4952对,离婚登记1055对,补领结婚证897对,补领离婚证49件,出具婚姻记录证明4057件,无一例差错,合格率达100%。

为了提高服务水*,婚姻登记处对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由于办公室在二楼,给他们带来不便,我们工作人员主动到楼下进行服务,既方便了这部分特殊对象,也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贴近对象,更加人性化操作。

由于近几年来比较流行特殊日子办理结婚登记,为了满足广大新人想择日“喜结良缘”的美好愿望,登记处制定了“应急措施”,在人员比较集中的日子能为新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在20xx年02月xx日,5月20日,6月6日,7月7日,8月8日,9月9日,9月19日,10月10日等特殊的日期,我们提前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从人员安排到设备更新,调试以及耗材的准备,都做了充分全面的准备。这些特殊日期登记,我们实行全天办理,中午不休息,就5月20日,登记处全体人员从早上七点到班至下午七点,连续工作12个小时,共办理280对,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能满意的领到证,最大限度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便利服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二

性别: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

国籍: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当事人声明及证明,经查阅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在颍上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结婚登记。

注:1.不包括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和颍上县其他(29个)乡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过结婚登记。

2.本证明并非证明当事人未婚,而只是证明其未在本婚姻登记处办理过婚姻登记。

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盖章)

承办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三

为了及时、准确、客观的反映婚姻登记记员当前的工作状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婚姻登记员创造出更佳的.工作业绩,特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条 坚持客观、公开和公平的原则,婚姻登记员每月考评一次,一年进行总体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主要用于评先选优、津贴挂钩、职务调整。

第二条 按照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并结合实际,对婚姻登记员考评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来考核。

德:政治理论修养较高,品行端正,爱岗敬业,群众观念强。

能: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高,工作效率高,婚姻登记管理规范。

勤:模范遵守各项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并能够主动牺牲休息时间完成任务。

绩:办证数多,接待群众多,处理矛盾、问题时积极主动,未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出较大贡献。

廉:坚持依法按程序办理,不徇私情和接受吃请,坚决同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考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对婚姻登记员实行百分制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评定,其中“廉洁”方面不合规定的直接化为“较差”等次。

第五条 考核等次由婚姻登记处主任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六条 登记处主任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考勤、上级反映、群众投诉、股室的互评意见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婚姻登记员客观公正评定。考评意见确定后,采取有效措施对婚姻登记队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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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四

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严格落实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将政务公开、行风建设、规范服务有机结合,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制定了婚姻登记岗位责任制度、行风建设制度,婚姻登记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17项制度和规范。独具xx特色的“三公开”“三分离”措施,庄严喜庆的结婚证颁证仪式受到广泛的好评。通过艰苦工作化解了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热点问题。发挥了民政婚姻部门稳定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先后被评为区文明单位、人民满意窗口单位、市文明窗口单位、市文明单位、省一级婚姻登记机关、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一、婚姻登记机构自身建设情况

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座落在新北站地区,位于团结路103号,成立于2005年。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配备工作人员12名,其中婚姻登记员6名,婚姻服务员6名。有省一级婚姻登记员3名,从事婚姻登记工作10年以上的占80%,全体工作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43岁。婚姻登记员全部经过省婚姻专业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为改善婚姻登记办公环境,于2003年9月投资40多万元,通过招标方式进一步改建婚姻登记处办公场所,配置了先进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了一站式办公,零距离受理,多功能服务为一体的通透式办公格局。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设行政执法区与婚姻服务区两大部分。内设六室两厅: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室、档案室、照像室、办公室及婚姻服务大厅、发证仪式大厅。总面积达821平方米。等候区设置坐椅、报刊栏、饮水机,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行风建设要求

1、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婚姻登记规范。xx区婚姻登记处严格执行婚姻法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民政部要求制定了xx区婚姻登记规范,公示了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的程序,收费标准。简化程序合理配置人员,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婚姻登记即来即办,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拿到婚姻证书。2006年9月23日辽宁省民政厅公布了辽宁省婚姻登记暂行规程,xx区即按规程要求制作婚姻登记告知板,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2007年我处又设置了婚姻登记补办证书所需材料复印件样本展示,同时增加了善意提示。2008年又细化了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程序。即体现了依法行政又体现了民政人文关怀受到当事人的称赞。2007年共办理结婚登记5533对,离婚登记2341对,2008年1—11月共办理结婚登记5966对,离婚登记2092对,经检查合格率达100%。

2、依法行政,做好婚姻登记工作。2008年8月8日是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开幕日子,也是许多新人喜结良缘的吉祥日,为切实依法做好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会期间的婚姻登记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平安顺利地完成了奥林匹克运动会日结婚登记工作,百分之百满足了广大新人的美好心愿。婚姻登记处早在一个月前就开始筹划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婚姻登记处场所、人员、设施等实际开展预约登记,设立告知板,将预约登记时间、地点、所需证件和材料予以公示,按照排序发预约卡。采取提前初审,分段受理,错时等候,多窗口登记等方式,保证新人8月8日当天在最短的时间内领到结婚证书。

为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婚姻登记百分之百满足当事人需要,副区长吴智丰亲自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区民政局局长任立顺、副局长肖一兵坐阵现场指挥,聘请人大、政协代表现场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日当天工作人员日早6点来到登记处,晚上8点30分下班,热情接待,耐心疏导。对已预约但没有来初审的,又再次打电话提示,唯恐当事人错过登记吉日,一当人接到提示电话后,说虽然有事不能去了,但能接到提示电话也非常感谢你们,从而从细微之处体现出依法行政和民政的人文关怀。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预约登记的人员虽较多,但秩序井然,8月8日当天完成结婚登记325对,合法率达百分之百,8月21日被评为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

3、依法行政,研究婚姻登记新问题。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行,婚姻登记由过去的管理变为现在的服务,由事先的全面预防转为事后的违法追究,这种意识自治、责任自负的立法思想,体现了政府亲民的作风。人性化,亲情化的规定,方便了群众,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婚姻状况的虚假声明,离婚时暴力倾向,婚姻当事人心理健康问题增多等。结合工作实际,xx区婚姻登记处登记员撰写了《婚姻登记声明制利弊分析》《创建人民满意窗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等研讨文章,针对婚姻状况虚假声明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呼吁制定宣誓法,让虚假声明者承担法律责任。针对离婚时的暴力倾向,制定防暴预案,提出了:热情接待不激化矛盾,认真观察危及安全时及时报警,设置离婚咨询区等三项措施。即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也更加便利和当事人勾通交流,减少了矛盾激化,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依法管理水平。

三、加强行风建设侧重做的三项工作

1、争取领导支持,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硬件建设水平。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涉及到人员编制,办公场地,设备经费等诸多方面,取得领导的重视是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保障。区民政局领导将婚姻登记处作为民政窗口,摆上工作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同登记处主任签定目标责任状。局领导还舍得投入,10年来投入资金过百万。通过三次装修,使婚姻登记处硬件水平不断提高。领导协调解决了婚姻登记处编制问题,使工作人员工作更加积极。所有这些都为做好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2、建立规章制度,为落实行风建设工作提供保证。几年来,结合工作实际和上级的要求,制定和完善17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确定了婚姻登记流程,落实“三公开”“三分离”完善了社会监督制度,设置了群众意见评议箱,倾听当事人的投诉意见,实施了婚姻登记员过错责任追究制,针对有时纪念日结婚登记人较多情况,制定了工作预案有效的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完善了婚姻证书管理制度。确定了婚姻证书管理责任人和领用程序,切实保管好空白婚姻证书,杜绝丢失。作废证书统一上交市局集中销毁。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做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保证。

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五

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办理机关

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为军人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报材料

1.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应同时提供离婚证件证明(丧偶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六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xx〕266号)要求,当事人办理涉台湾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可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条件

1、内地居民;

2、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申请人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申请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未婚证明有什么用

1、办理准生证时需要此证明。

2、如果是外地户口的话,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也需要先开具初婚未育证明。

3、初婚未育证明是计生委开具准生证的先决条件,也是医院出具出生证明的基础,还关系到生育保险能否兑现。

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七

未婚证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未婚、离异、丧偶都算作未婚证明的开具范围,因此未婚证明办理时的材料也分为未婚、离异、丧偶三种情况。

3、丧偶。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一张一寸照片。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未婚证明的办理

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八

申请出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或受托人声明:我申请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离婚/丧偶)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申请出证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婚姻状况声明,经查阅本登记处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申请人在本登记处结婚登记记录查询结果:无婚姻登记记录(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申请出证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盖章)

承办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姻登记工作汇报 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篇九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黑龙江婚姻登记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第三条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干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

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结婚登记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十八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二十条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