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贝文库 > 政府机关工作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

小编:曹czj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篇一

在这一年半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局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执法局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单一的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向综合多样性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年半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去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个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一年多来同同志们一起工作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第一线,开展进行了公路超限车辆的治理工作、客运运输市场的治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实效。

3、园满完成了“五一”长假和国庆节等各种假期的保畅通、保安全值勤工作。

4、去年在市政府的统一布署下,对市区的非法营运、非法改装的人力车辆进行了治理,使市区内营运的人力车辆的容貌有了较大的改善。

5、去年本人还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环市路综合治理周行动,为我市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6、特别是去年在我省举办的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和同志们一起吃苦耐劳地做好进入我省的外籍车辆的检查和宣传工作,圆满地完成了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流下了辛勤的汗水。

7、按照执法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和安排,本人还多次临时担任带队负责人,完成了治理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和整顿客运市场治理工作。积累了工作经验,锻炼了自己。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磨炼,较快的熟悉了工作业务,掌握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担当一面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能主动积极地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在工作中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系统地进行各种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一段时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积极保持与各级领导的沟通,遇到疑难问题多请示、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懂就问。通过学习对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通过学习—思考—提高,使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进步。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总之,在这一年多的工作中,虽然我受益于单位的培养和领导的关心,取得了个人一点点进步,但也在这一年多的工作总结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如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意识不够周到,对创新执法工作能动性不强。这些都是我今后要努力工作的方向,争取在今后工作中和大家一起进步,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开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篇二

乡镇政府在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过去,我们靠农业的积累、农民的贡献和农村的支持,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和工业化体系,但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日益强化,农村发展越来越落后于城市,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并没能很好地分享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果。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皇粮国税”,给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带来了深刻变化,使乡镇政权组织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弊端。对乡镇政权组织、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等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一)农村税费体制的改革

农业税费改革从2000年以安徽省为试点单位,并逐步扩大,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基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费取消以后,乡镇政府从下乡催收税费这一项工作中得以解脱,但随之而来的是乡镇财力的短缺,乡镇债务无力偿还,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贫乏。乡镇政府除了配合税费改革的需要进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之外,必须应对处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偿还乡镇债务等一系列问题。

(二)加强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农村社会事业、精神文明、民主政治、法治建设等方面却相对滞后,这已经明显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乡镇一级设立的机构主要有: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民武装部、团委、妇联、派出所、国家税务征收分局、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工商分局、计生办、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人民法庭、司法所、计生服务站、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文化服务中心、村建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财政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林业站、卫生院、中心小校、邮电所、兽防站、交管办等;机构管理情况:在政府机构及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邮电所、工商所、国家税务征收分局、地方税务征收分局、村建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派出所、兽防站等属于垂直管理单位,即人事权及财权都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一)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1.政府职能错位、庞杂

一是乡镇职能泛化。政府管的事情越来越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无所不包,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无所不干,如同一个全能的政府。有的乡镇职能错位、政企不分,既是财产所有者代表、又是企业经营者代表和社会管理者代表,直接参与微观经营。有的在发展经济中职能越位,强制农民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有的代替农民决策去发展经济。

二是乡镇机构设置重叠。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必然导致职能错位;责任分工的不合理,必然导致职能错位、越位或不到位,甚至产生违法行政行为。

三是由于权责不一致,弱化了乡镇应有的职能。乡镇在职能职责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表现在乡镇,而根源却在上级部门。

2.权力与责任不等,行政运作方式跟不上发展的需要。

一是存在权小责大的矛盾。乡镇政府具有的七项职能中,乡镇政府主要做的工作却大部分是“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税务、国土机构工作地点在乡镇,财物和业务管理权则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而他们承担的业务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却是由乡镇政府来帮助完成的。乡镇政府承担的责任没有减小,反而更大了。被上划的站、所越来越多,乡镇管理不了,有责无权。对上级政府每年下达给乡镇各种任务,并且实行目标考核,乡镇干部形象地称之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每天应付每种事务喘不过气来。

二是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与行政命令式政权运作方式的矛盾难以解决。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以直接的、微观的、权力导向型管理为特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传统的行政管理运行方式已暴露出很多问题,乡镇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明显违背了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和管理原则。

3.财政不堪重负,体制不顺让腐败更加恶化。

一是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财政不堪重负。个别缺编单位进人时,不是从超编单位选调,而是从下级选调或公开招考,造成缺编单位逐步满编,而超编单位继续超编的现象,财政供养人员的总量在不断增加。

二是财政供养人员与财力不相匹配。

三是财政体制不顺。以农业为主的乡镇,由于财政支出远远高于财政收入,这就必然使得这些乡镇的财政为短缺型财政,只得靠吃上级定额补助解决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制,上级政府往往从自身角度出发,将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部分或全部转移到乡镇,如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纯公共产品。

4.党政、政事不分。

党政不分,主要表现为党委一元化领导与乡镇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够好。按照规定,乡镇行政工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党政一体化运作的现象与党政分开的改革目标是格格不入的。同时,在乡镇也普遍存在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僵化、政事不分等问题。由于职能界定不清晰,部分事业单位严重依赖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上主管部门怎么说就怎么做,经费上有财政拨款作保障,人员也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实际上成了主管部门的附属物,造成这些事业单位法人意识淡薄、责任意识淡薄。

5.政绩考核不完善,科学合理的选拔任用体系未成形。

对于乡镇干部在内的公务员选拔任用办法不科学、不完善,考核公务员的政绩还没有找到一种把个人贡献与集体贡献合理区分的办法,因此往往会出现把集体的政绩说成是个人的政绩,把别人的政绩说成是自己的政绩的现象。这种考核办法的不完善,还会加剧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而且会促使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同时,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大会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这本是扩大民主,落实干部、群众选择权、参与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部分乡镇干部对此却异常敏感。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乡镇政府职能认识不够

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乡镇政府工作职能重心、职能方式的惯性作用,致使乡镇干部的观念意识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乡镇干部对乡镇应该履行什么职能,新时期如何落实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如何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缺乏明确地认识。仍然习惯于完成上面的任务,习惯于做好眼前的事,缺乏发展意识和发展规划。

2.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限制乡镇的职能体制

乡镇原有一些主要职能站所比如工商、税务、国土、电力等先后实行了垂直管理。原则上乡镇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但是由于站所的人才物全部收归县级职能部门,所以乡镇对于这些站所只能协商,不能控制和指挥。这样,乡镇在履行某些职责的时候就很困难,另外行政执法权又只能授予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在推动工作的方法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3.经济因素限制了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税费改革以前,乡镇财政收入的70%来自农业税。免征农业税以后,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但是乡镇政府的事权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乡镇既要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增加本级财政收入,还要负担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农村公共设施维护、农村教育、社会治安、文明创建活动、科技推广等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务决大部份依靠乡镇财政自行解决。而且这些公共事务支出大、欠账多,这也大大制约了乡镇行政管理职能发挥。

(一)完善乡镇致府的机构安置

在新时期,乡镇面临的问题并非源自乡镇本身,而是来自于整个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乡镇不过是整个中国体制矛盾中最尖锐、最集中的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乡镇的弱化和取消都意味着矛盾向核心地带的靠拢。乡镇的困难决不是乡镇制度本身的困难,而是整个中国体制改革困难的集中体现。因此,乡镇改革不是取消乡镇,而是要合理定位乡镇的职能,改革乡镇的体制。

(二)创新思路,转变观念,加强职能

在乡镇改革中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计划经济体制下创办的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财源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造成了大量的乡镇“负累”,有的甚至变成了乡镇财政的包袱。

一是各乡镇自身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交叉。乡镇政府依然承担着三夏生产、三秋生产等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众多职能。二是防止把转变政府职能简单化,停留在提口号或做表面文章上,而要迈出实质性步伐。三是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现代化建设,包括政府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政府治理架构现代化和政府治理方式的现代化。

(三)加大力度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按照减少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提高效率的要求,根据职能需要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人员设置,结合乡镇规模和经济实力以及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工作要求,从紧设置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乡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各级人事部门在确定编制时,不仅要根据县、乡规模大小,也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树立“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养多少人”的指导思想,对经济发展滞后,财政供给能力差的县、乡,可在省定编制的基础上,从低、从紧核定编制额,从源头上控制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深化教育改革,乡镇中小学要重新核定教师编制,杜绝超编现象。属于提供非公共产品和非公共服务的单位,可以取得经营性或服务性收入的单位财政要停止供给。

(四)探索乡镇未来深化改革的目标

就长期目标而言,乡镇自治、实现乡镇建制的地方化和公利化,应当是乡镇改革的方向。但就近期目标而言,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起有效地领导和管理乡镇辖区内各项事务的有活力、有管理组织。乡镇政府要把工作重点转到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要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与事权范围,打造法治、诚信、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篇四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本站的会员“51free”为你整理了这篇综合行政执法局“十三五”及2020年工作总结和明年及“十四五”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一)今年的工作情况。

1、合力攻坚,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1)大力实施“清洁城市”攻坚战。一是洗全城。组织夜间洗城队伍,人机结合、巡回清洗,还路本色,城区道路卫生全面提升。二是严标准。城区一级道路和部分外环道路保持每天4遍机扫、6遍洒水标准,二级道路每天2遍机扫、4遍洒水,严格落实“主干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次干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3小时”全天无空挡保洁。三是强短板。持续加强边、角、沿、丛,大型商超、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域,以及属地交叉区域的保洁投入,狠压反弹,实现城区保洁率100%;四是全收纳。上半年,转运城乡生活垃圾7.4万吨,无害化处置率100%。五是规公厕。对标创城公厕建设标准,建档勤排查,立即维修更新、日常保洁消杀除臭,24小时免费开放,公厕设施完好率实现逐步提高,市民如厕条件、环境明显提升。

(2)联合打好“城市整容”攻坚战。一是强监管拆违建。拆除东城区违建大棚房1处,拆除占压绿线、道路红线的违法建筑物14处,核查4处遥感督查疑似违法图斑,查处1处违规在建项目,对两个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罚款10.25万元。二是严标准规范户外广告。协助广告活动审批384件。拆除非交通性指示牌11处;整治过时标语30余处,整治各类破旧广告50余处;排查具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37处;拆除各类户外广告556处,面积共计24325平方米;设置公益性广告40余块,面积达17000平方米。区公益广告占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比例达100%。三是重手段治城市乱象。清理乱堆乱放、乱贴乱画4300余处;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2100余处;暂扣经营工具及经营物品730余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3件,其中一般程序13件,简易程序40件,共处罚款262850元。

(3)深入开展“绿化美化”攻坚战。一是打造绿化精品。集中开展苗木浇灌返青水、春季绿化补植,补植乔灌木300余株,等绿篱、球类3万余株,麦冬草等地被6000余平方。二是整治虫害难题。采取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对城区公共绿地开展了19轮病虫害防治。三是集中修剪清除。对城区530万平方米绿地进行了17轮修剪,全面修剪道路垂枝;清理乔灌木死株54棵,枯枝、断枝300余处;整修树穴、树篦子1000余个,约合2000平方,维修绿篱护栏4000米。养护时序加强绿地内杂草清理及修剪工作。

(4)积极推进“设施整治”攻坚战。一是整治路桥保通径。维修各类人行道板7800平方米、路沿石1350米、道路裂缝18000米;更换树穴石250余套;疏通管道790余米;使用冷补料约780吨处理小型坑窝、井边;更换井箅280套,维修210处;完成桥梁灌缝900余米,维修桥梁道板580平方米。二是治理河道保清洁。城区内府河、南、北、西护城河、大安河、铁路边沟均纳入长效管理,分段负责,定期考核,保洁状态稳定、良好;泗河水成功引入北护城河东段,并跨过铁路与西段连通,使城区两条河道水面实现了流动,初步解决了河水变质发黑发臭问题;集中清理荆州路湿地、北护城河东段河道,清理外运水草约300立方米。三是规范亮化保通明。全年共维修路灯2300盏次,更换电缆4650米,确保城市亮灯率达到98%以上及设施完好率100%。

(5)提前部署“城市防汛”防御战。年初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城区内6000座雨水井进行了清淤,逐一疏通往年易堵管网;疏通外溢点40余处;更换破损防坠网150套,完成新建道路防坠网安装。城区9处泵站全部检修,安装备用泵和备用电源;在城区各立交桥安装积水监控系统,联网运行;储备了500立方米砂、石子料;组建了50人防汛应急队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协同作战,改善大气环境。

一是城市“降尘”效果明显。建立暑期高温、大风扬尘天气等预案管理机制,在核心区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机保洁、定流程管理,做到路面本色,确保地面常湿、路不扬尘保洁目标。二是露天烧烤坚决取缔。5月以来,对烧烤管理工作采取早计划、早宣传、早行动的方针,要求所有烧烤经营户严格落实“六定”措施,签订400余份承诺书;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严禁露天烧烤。三是餐饮油烟监管及时。严格落实日巡查、周调度制度,全面摸排监管,完善动态台账,截止目前,**城区共有餐饮业户1093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了全覆盖,使用无烟烧烤炉具达到100%;加大巡查监管,重点管控地域周边,实现500米范围内无烧烤业户,1000米范围内油烟净化设施提档升级。四是渣土运输监管到位。严查工地出入口防尘措施,确保出入车辆100%冲洗;联合审批监管运输路线、运输过程,限时、限速、限路段,24小时值班备勤,全时段巡查;对出现抛洒及带泥上路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集散垃圾和商混车管理,明确行驶路线及时段,整顿五小工程车辆,杜绝随意倾倒现象。今年以来,共开展餐饮油烟、渣土运输等检查1万余次。

3、迎难而上,推进项目建设。

(1)绿化工程再度发力。新增绿地面积14万平方米,栽植乔灌木9300余株,绿篱23万余株,地被7.5万平方米,更换鲜花11万盆。实施11项重大绿化工程,均按照时间节点顺利实施。其中滋阳路绿化提升、增树添花、城区立交桥立体绿化、泗河大堤(泗河大桥西首南侧)景观绿化、滨河路南延道路绿化、滨河路与三河村路交汇口绿化、东御桥路南首东侧绿化、幸福里周边绿化等八处绿化工程已完工。文化路口袋绿地,已完工80%,;冀州路(北环城路至泰安路)目前乔灌木栽植已完工,待9月份继续色块及地被栽植;兖颜路(荆州路-西浦路)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南侧乔灌木栽植已完工,北侧正进行回填土工作。

(2)路网建设再展新貌。一是实施九州路改造提升、荆州路、延安路、秀水路、永新路、豫州支路、鲁王路、扬州支路等道路工程,累计新建、改造道路6.8公里,累计完成投资约2.1亿元。二是完成城区九州路西段、建设路城区全段、酒仙桥路北段、北护城河路东段、滨河路全段的铣刨罩面工作,累计沥青面层铺筑27万平方米。三是完成冀州路(泰安路以北段)、豫州支路、文艺路西段、秀水路北段及幸福里院内沥青面层铺筑任务,累计完成沥青面层铺筑5.2万平方米,具备通车条件;四是完成南大桥堤顶路分层回填路基8500立方米,水稳基层3000余平方米。五是抓好路灯设施维护管理。全年共维修路灯2300盏次,更换电缆4650米,确保城市亮灯率达到98%以上及设施完好率100%。完成堤顶路龙湾店至崇文大道安装led一体化太阳能路灯421套,九州大桥至兴隆大桥安装led路灯43杆;永新路安装led路灯15杆;文艺路西延安装led路灯32杆;豫州支路已完成接线井22处、基础22处、led路灯安装22杆;秀水路已完成接线井16处、基础16处,led路灯安装16杆;滨河路南延已完成led路灯安装33杆,安装50kva箱变一台;冀州路(北外环至泰安路)安装灯杆30杆,安装50kva箱变一台。

(3)生态景观再提品味。一是实施南327绿化工程、津浦绿地、文化路原工商所口袋绿地、滨河路南延苗圃绿地、增树添花工程、兖颜路绿化、泗河堤顶路(**段)绿化等工程,城区绿量进一步提升,累计完成投资约9100万元。二是泗河堤顶路(**段)绿化工程,已基本完成绿化栽植,正进行养护及补植工作。三是大禹文化公园,正进行仿古青砖铺贴及石质栏杆安装。

(4)关注民生,积极回复群众举报投诉。一是上半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33件,提案回复率100%,满意率100%。二是办理网络问政咨询投诉14件、政府网站投诉58件;市政务服务热线402件;阳光信访案件2件,处理电话咨询1000余起,区委、区政府督办件3件、政风行风热线2件。三是**政府网政务信息公开42条、**城市管理官方微信平台发布信息24条、**一报两台等媒体36条。

(二)十三五以来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五”期间,我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完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机制,优化执法方式,大力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市容景观、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市政管理、路灯管理、队伍建设、依法行政、民生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1、城管体制改革取得新成果。根据《济宁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1月,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性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将区市政工程处、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园林管理局、区路灯管理所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调整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管理,整合城管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房地产、人防(民防)等6个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工商管理(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方面)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划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承担法律责任。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服务便民更加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

2、市容面貌持续提升。一是对城区主干道容貌环境进行提档升级。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边宣传边治理、集中执法和中队包保相结合的工作措施,对沿街占道经营、橱窗贴画、门前堆放、噪音喇叭等道路顽疾进行大清理、大扫除。年均清理各类流动摊点8700余处,店外经营15600余处,清理门前乱堆乱放1168处,马路加工制作89处,查处违规促销71处。二是强化户外广告批后监管,严把广告设置安全关,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开展安全检查、工地围挡等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全区去年以来拆除各类户外广告367处,面积共计16563平方米;设置公益性广告画面80余块,面积约35000平方米,公益广告占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比例达到100%,在全区形成了传播先进文化、传扬新风正气的强大声势。三是严管重罚,维护城区良好的规划建设秩序。对城区新增违法建筑“零容忍”,完善巡查制度,坚持每日防控巡查,建立每日巡查台账,确保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属地管理模式,强化日常协调配合。在三年拆违行动中,共拆除11.4217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目标完成率100%。拆除新增违法建筑22.34万平方米,对14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违法建设罚款共计25.4万元。

3、大气污染治理得到强化。一是餐饮油烟治理常态化。持续日常巡查监管与集中开展烧烤整治的工作模式,确保烧烤无烟炉具使用率达到100%,确保餐饮服务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使用率、定期清洗率100%。二是强化渣土车辆运输行为日常管理。严格监督安装gps定位、密闭装置渣土运输车140辆;严把车辆出入口关,做到出入车辆100%冲洗;限时、限速、限路段监管运输路线,自2018年渣土办成立以来,共查处违法案件35起,累计罚款20.9万元。三是开展道路降尘抑尘。利用gps实时监控机械作业车辆轨迹,科学合理制定作业车辆工作时间和路线。根据环保、气象部门预报的空气质量指数,提前谋划制定应对预案。通过冲、洗、扫、喷等多方位的作业,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冲洗和洒水频次。有效抑制了道路扬尘根源,使城区的主要道路基本达到了眼见无尘的效果。

5、园林绿化建设成果明显。加强了对绿地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城区公共绿地年均开展7轮病虫害防治、6轮修剪,确保绿化效果。2016年以来,完成绿化工程69项,累计栽植乔灌木34.38万株、绿篱114.8万余株、地被156.39万平方米地,新增绿化面积172.1万平方米。截止到目前,**区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1674.57万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380.46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04%,年均增幅2%,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62%,年均增幅2.2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1平方米,年均增幅0.79%。

6、市政设施管养稳步推进。2018年以来,承建了中御桥北路、冀州路、华勤工业园一期、二期工程、丰兖西路、开发区4条道路、南环城路污水管网、九州大道、冀州北路、徐州支路等70余项重点工程,累计新建、改造道路15.41公里,工程估算总投资额7.79亿元。工程建设项目22项,累计新建、改造道路15.41公里,新建排水管网16.24公里,对城区9条道路铣刨沥青面层铺筑32.2万平方米。实行河道长效管理,将泗河水成功引入北护城河东段,实现城区两条河道水面流动,初步解决了河水变质发黑发臭问题,年清理外运水草约300立方米;每年对城区内6000座雨水井进行清淤,疏通40余处外溢点,更换150余处破损防坠网,检修9处泵站确保正常运转,做好防汛应急使用。加强基础设施养护,年均维修各类人行道板5000平方米、路沿石2000米;道路裂缝35000米,更换树穴石350余套,疏通管道1200余米。

7、路灯亮化水平持续提升。圆满完成各年度春节城区景观亮化工作,提升对城区绿地、公园、广场的景观亮化水平。年均维修路灯3500余盏,更换电缆2600余米,确保城市亮灯率达到98%以上及设施完好率100%。

8、民生项目有序开展。一是引摊入市,设置免费摊点。合理施划临时经营摊位等便民措施,城区目前正常运转5处便民疏导点,初步谋划早夜市地摊经济发展模式,打造了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二是成立绿色护考分队,每年中、高考期间,全天候24小时查处噪音扰民行为,专门指派队员到中考、高考考点实行现场护考,及时查处各类影响考生考试的噪音排放行为。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高度重视人大、政协提案,及时答复,逐个进行意见反馈,提案处理满意率100%。四是受理群众举报,年均处理各类电话、网络举报500余件,答复满意率100%。五是完善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近年来,在城区八条主要道路施划机动车辆停车位460处、15000米,施划非机动车停车线27000米,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一是规划滞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存在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问题;二是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滞后。如电信、供水、燃气、电力等没有配套到位,开挖后不能及时修复的现象经常发生;三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不足。停车场、公厕,垃圾中转站的设置远远达不到要求标准。

(二)背街小巷、旧小区仍然是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弱点。从整体情况看,城区主干道路面建设和道路两侧建筑、绿地等均取得了较大进展,城市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是,城市背街小巷存在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等乱象,旧居民小区存在无人管理、秩序较乱、老化破损等问题,影响了城市美观,阻碍了城市总体形象的提升。

(三)城市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理顺。主要表现在乡镇属地管理范畴内城市管理工作,乡镇、社区、居委会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

(四)城市管理工作没有形成合力。一是市民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随意践踏绿地、砍伐树木情况时有发生,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屡见不鲜;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摆摊点等行为都不同程度的影响和破坏了城市良好形象;二是目前的城市管理工作“大城管”格局没有形成,各部门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宣传教育力度还不够,群众对城市管理的认识和参与程度不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强。

2021年,我局将继续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管理,狠抓细节管理,依法监管,强化督查,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努力打造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一)深化精细化管理。一是以街道为主体,以治理乱搭乱建、广告牌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落实长效环卫保洁为重点,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城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二是重点整治不良现象。继续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全国文明城市验收成果,重点抓好校园周边、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占道经营、流动摊点、车辆乱停乱放,力争城区容貌再提升。三是大力整治户外广告。以户外广告、门头店招整治为抓手,打造“一街一景”,提高户外广告品味。四是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采取源头管理与依法处罚相结合,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市政园林管护。对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进行管护,及时做好路面、人行道、路灯、公共园林绿化带等设施的修复管养工作。

(二)保持环卫保洁力度。一是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精细化”。实行“三全保洁”即全时段、全方位、全天候清扫保洁,确保日常管理做到无间断、无空隙、无死角,城区道路环境卫生始终保持“六净六无”标准,实现城区道路保洁率100%。二是垃圾收集清运制度化。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实行定时、定点、定人制度,做到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实现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率100%。三是公厕管理“标准化”。公厕实行专人管理,全天开放,公厕内部卫生始终保持“四无四净”标准,即无尿碱、无蛛网、无恶臭、无蝇蛆,地面洁净、墙壁洁净、便池蹲坑洁净、厕所周围洁净。

(三)提升城区绿化水平。打造节点精品,全力推动绿化工程项目。按照精细化标准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探索推进管理模式,全面提升绿化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针对城区东部发展空间受限,结合拆迁规划加强口袋绿地建设;针对城区西部缺少大型公园,在城区西部增设1-2处大型综合公园。

(五)狠抓重点项目推进。一是实施20项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投资总概算约88694.77万元。包括青州路北延(文化西路—滋阳路)、荆州路(北环城路—建设路段)、冀州路(鲁王路—滋阳路)、鲁王路道路建设工程、梁州路(泰安路—滋阳路)、滋阳路(荆州路—西浦路)、泰安路(荆州路—西浦路)、鲁南高铁**南站站前广场及附属道路工程、豫州南路(丰兖路—文艺路)、豫州支路(丰兖路—文艺路)、永新路(徐州支路—大安河)、文艺路西延(豫州南路—大安河)等12项新建道路工程,铁北西街改造(中御桥路—龙桥路)、八一路改造工程、文昌前街改造(中御桥路—东御桥路)、北关立交桥路面大修工程、酒仙桥中路大修(建设路—九州路)、东御桥南路大修(九州路—南护城河路)等6项改扩建及大修工程,城区重要节点排水改造工程、荆州路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路—南327段)2项道路配套工程,二是实施4项生态景观工程,投资总概算约12913万元。包括府河生态修复工程、西护城河生态修复工程、九州路老旧建筑改造工程(中御桥路—龙桥路)、中山路老旧建筑改造工程(酒仙桥路—西御桥路)4项工程,三是实施6项城区绿化工程。包括丰兖绿地二期绿化工程、荆州路(北环城路至建设路)绿化工程、冀州路(泰安路至鲁王路)绿化工程、扬州支路(鲁王路至滋阳路)绿化工程、鲁王路(扬州支路至秀水路)绿化工程、增树添花工程。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篇五

我局高度重视交通执法形象“四统一”,运管、港航、公路部门制定了交通执法形象“四统一”工作方案,形成了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了形象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标志和工作服装发放后的管理规定;在行政执法时,必须按要求穿制服戴标识标志,注重仪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通过执法队伍形象建设,促进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我县交通执法队伍的能力水平。

1、统一了执法标志。投入16.5万元统一采购了新式交通执法制服,以及包括执法徽标、肩徽、肩杠、领花、胸章、号牌、执法腰带、武装带、臂章、反光背心等执法标志。

2、统一执法服装。包括日常执法服饰和应急执法服饰,以及反光背心、帽子等已统一采购落实。运管所、港航所、公路站等基层执法所要求统一着装工作。

3、对5辆执法车辆统一了执法标识;按上级要求统一执法文书格式。

ic卡式执法证暂未统一更换到位,正在着手办理之中。

按要求把ic卡式执法证申领更换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优秀篇六

       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立场坚定,始终和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作风扎实,办事公道正派。工作中,时刻以医院利益为重,顾全大局,保证政令畅通。

熟悉、掌握国家相关的卫生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学习相应的管理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经常深入临床一线科室,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为医院发展出谋划策,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能够摆正位置,配合领导做好工作,在坚持“到位不越位,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下,坚持了两条,这就是大事要报告,小事不推诿。对于原则性、政策性强的大事,多报告,多请示。至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则责无旁贷,绝不推诿。在工作中,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办公室不同于临床医技科室,不能直接产生效益,但通过对一线科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提供服务,也同样可以为医院发展做贡献,对管理等环节均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定,既为医院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又为科室提供满意优质的服务。

院办作为医院沟通上下、协调左右、联系各方的枢纽,它的职能和作用是非常特殊和重要的,许多工作都要和相关科室配合、协调才能完成。与兄弟科室的合作中,我们摆正位置,甘为人梯,从而赢得了兄弟科室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合作,创造了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一年来,我们办公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抓好执行力建设,做好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监督工作。对医院制定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完成情况,保证医院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完成了医院文件的起草、公文处理和医疗统计、汇总等工作。为领导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做好医院各类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程序,使档案管理工作初步规范。

三是做好医院的接待服务工作。

四是在领导的支持帮助下,已经着手开始了医院内部管理办法的撰写与修订工作,目前大部分的文字录入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是与相关科室同志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医院宣传工作。在宣传材料的写作、医院广告的制作、电视广告的发布等方面,努力发挥自己的能量,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宣传任务。

六是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努力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做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积极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进行调查分析,为领导决策提高参考,协助领导处理好日常事务。

有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敢闯敢试,对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投入。遵守医院有关反对商业贿赂方面的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加强自身医德医风修养,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在所参与的经济活动中,牢筑道德底线,坚持秉公办事。

六、落实医院“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职工实行人性化管理,经常与科室成员交换意见,认真听取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科室成员关系融洽,相互配合,支持,团结协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在处理重大问题时,不够大胆果断。

二、工作方法简单,对科室人员生活关心不够。

三、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部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缺乏检查落实。

一是在科学的决策中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学习医院管理的新方法和新理论,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

二是在掌握全院工作动态方面,进一步发挥好综合反映作用;积极常入临床和医技科室,掌握第一手资料,为临床医技术科室提供一流的服务。

三是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进一步发挥好协调作用;在做好检查监督的基础上,为临床医技科室服好务,做好保障工作,保障一线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在树立医院形象上,发挥好窗口示范作用。对于办公室这样的窗口单位,尤其要做好营销工作,做好医院的宣传牌。为医院的形象建设增砖添瓦。